昆明盘龙区夜场KTV招聘男模无任务日结-教育委員-+Q:-:4397301:-:底薪5000-10000以上,可日结/周结/月结,详情咨询了解:-:{ 編者按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好的案例,是最生動的語言,講述辦案故事、詮釋司法溫度;是最精準的尺子,統(tǒng)一裁判標準、衡量公平正義;是最明亮的燈塔,指引法治路徑、引領社會風尚。 連日來,本報記者從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庫新收錄的入庫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中選取一批案例,奔赴辦案一線調(diào)查采訪,通過回顧案件辦理,展現(xiàn)法院以“如我在訴”推進司法公正、踐行司法為民的生動實踐。 □ 本報記者 余東明 張海燕 □ 本報實習生 張曉穎 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機開車撞死人,法院認定司機無事故責任,卻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行人周某剛有期徒刑2年6個月。 這就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上海行人闖紅燈肇事案”。 案件發(fā)生后,迅速引發(fā)公眾熱議:“行人闖紅燈是否能定罪?”“機動車正常行駛撞死人是否需要擔責?”“飛來橫禍,誰才是罪魁禍首?” 法院判決后,爭議乃至“網(wǎng)絡審判”仍不少,因為判決結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誰弱誰有理,誰強誰擔責”的固有認知。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進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了解法官斷案的來龍去脈。 行人違法應擔責 “3、2、1”……東西向紅燈還在倒計時,騎電動車的凌某某卻已駛出停車線,綠燈亮起時,車速已超過法定時速。 南北向紅燈已亮,行人周某剛仍沖向斑馬線。 “砰!”二人相撞。凌某某連人帶車摔倒在一輛小客車的左前側,客車司機劉某駕車躲閃不及,正好軋過。周某剛見狀迅速逃離現(xiàn)場。凌某某經(jīng)救治無效死亡。 “這個西北拐角就是周某剛當時所處的位置……”普陀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薛依斯是本案的主審法官,她指著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向記者介紹,周某剛在沒有觀察路口紅綠燈且沒有注意來往車輛的情況下,闖紅燈沖向對面,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社會上有觀點認為,行人屬于弱者,應對其特殊保護,賦予更高的路權。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鑒于行人與機動車相比更易遭受傷害而確定的‘避讓行人原則’,但這并不意味著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權,對弱者保護原則的理解和適用不能凌駕于安全通行原則之上!毖σ浪拐f。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法院受理該案后,薛依斯反復觀看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確定周某剛的行為確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違法者均應根據(jù)其違法程度、事故責任大小等因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那么,行人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對于這個問題,薛依斯解釋說,盡管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通常為機動車駕駛人等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但并未排除行人等非交通運輸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進一步作出細化規(guī)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依據(jù)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行人照樣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毖σ浪拐f,在本案中,周某剛應當預見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卻仍然闖紅燈,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同時,根據(jù)監(jiān)控視頻、言詞證據(jù)等多項證據(jù),周某剛在事故發(fā)生后,也沒有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和報警,而是直接逃離現(xiàn)場,對凌某某的死亡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 意外事件可免刑 監(jiān)控顯示:綠燈亮起,劉某發(fā)動汽車跟隨前車起步,快接近斑馬線時,一人帶車倒在左前方,不到兩秒,車子從此人身上碾壓過去…… “從畫面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凌某某倒下的位置與劉某車輛非常近,幾乎只有一個身位的距離,普通人根本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nèi)做出反應!毖σ浪箤赴l(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定格在凌某某倒地的那一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她向很多同事比劃了這段距離,大家都認為這么短的距離很難剎住車,且劉某的車是路口等待的第二輛車,視野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車遮擋,這是一個不能預見的意外事件。 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刑法第十六條的適用需要極其嚴格的要求,不僅需要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能預見,更重要的是主觀上沒有罪過,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 值得注意的是,劉某的車輛在前輪碾壓過凌某某后,后輪也對凌某某產(chǎn)生了二次碾壓,二次碾壓有沒有加速行為是判定車輛駕駛人有沒有主觀惡意的重要標準。 薛依斯與同事們反復觀看了案發(fā)所處十字路口的西南、西北、東北3個方向的監(jiān)控視頻。車輛在前輪碾壓過后,沒有明顯加速行為,且交警對該車的測速結果為3至7km/h,屬于未加速時速,由此可以判定劉某主觀上沒有罪過。 “雖然機動車駕駛人在過往的交通肇事案中成為罪責主體所占比例很大,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必然要承擔責任!毖σ浪拐f,該案中,劉某碾壓凌某某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因此認定劉某無刑事責任。 2024年9月4日,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剛有期徒刑2年6個月。其中,凌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劉某無事故責任。 依法審判顯公平 意外撞死人的司機被認定無刑責,看似弱勢的行人卻被判了交通肇事罪。案件判決生效后,再次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許多人紛紛感慨:“原來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錯誰擔責’。” 與此同時,網(wǎng)絡平臺上另一種聲音同樣引人注意:“致人死亡才判兩年半,這也太輕了吧。”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在主觀惡性上存在顯著差異。在量刑時,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再犯危險性以及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并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具體的刑罰!毖σ浪拐f。 在該案中,不僅行人周某剛對案件結果負有責任,被害人凌某某超速騎行電動車,亦是導致事故瞬間發(fā)生的因素。經(jīng)查明,凌某某在交通信號燈轉為綠燈的前3秒即已起步駛出停車線,事發(fā)時的車速約為22km/h,超過了上海市規(guī)定的非機動車15km/h的限速標準。 對此,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剛負事故主要責任,凌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不負責任。 法院認為,這一行政責任認定意見綜合考慮了行人、被害人、車輛駕駛員有無闖紅燈、超速及其他違章行為等因素,與各方對引發(fā)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為契合,可以作為刑事責任劃分的依據(jù)。 同時,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合考慮周某剛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自首,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jié),法院最終判處周某剛有期徒刑2年6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鑒于本案對行人、機動車駕駛人等多種因素共同導致他人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案件審理具有參考示范價值,人民法院案例庫將本案例收錄入庫,即《周某剛交通肇事案》。 漫畫/高岳 判詞摘錄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通行規(guī)則的設計,是在兼顧安全與效率的基礎上作出的,其中安全價值比效率價值具有更高的優(yōu)先性,尤其在涉及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時,應當體現(xiàn)尊重生命權、健康權的理念。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事故的,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均應當根據(jù)其違法程度、事故責任大小等因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剛小跑闖紅燈的行為,極有可能發(fā)生碰撞導致自身或者他人傷亡的后果,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現(xiàn)實危險。被告人周某剛在過馬路時本應履行注意義務,以確保本人及他人的通行安全,但其并未遵守交通管理法規(guī),違章闖紅燈且奔跑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而撞倒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被機動車碾壓身亡,被告人周某剛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屬于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的過失,被告人周某剛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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